
來源頭條作者:中國勞動保障報誤區41工程項目部能否與使用的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合規建議實踐中,項目部是由工程總承包企業或建筑施工企業為完成工程項目而設立,依據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而對項目進行管理的組織。因此,項目部及其負責人對工程進行管理行為的法律效果應當由企業來承擔。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因此,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確立勞動關系成立的要素規定,工程項目部可以與使用的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誤區42實行計件工資,用人單位就無需支付加班費了嗎?合規建議計件工資制是指按照合格產品的數量和預先規定的計件單位來計算的工資制度。實踐中,有觀點認為,計件工資制是勞動者根據自己的工作量實行多勞多得,不存在加班費;也有觀點認為,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外完成的工作量對應的工資報酬就是加班費,無需另付。這兩種觀點都是不正確的。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標準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又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實踐中,計件工資制下的加班事實認定,應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二是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也就是說,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勞動者,需要同時符合“超額+超時”的“雙超”標準,才應認定為加班。因此,實行計件工資制的用人單位應當首先合理確定相關崗位的勞動定額,并通過法定程序向人社部門備案。誤區43勞動者工傷治療結束之后,用人單位還要不要支付護理費?合規建議在工傷待遇中,護理費分為兩種:停工留薪期護理費及生活護理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用人單位此處應當承擔的專人護理責任,可以通過委派護工的方式支付停工留薪期護理費(一般按該定點醫療機構的護工標準支付護理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這里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實務中,不少用人單位僅認為工傷勞動者住院期間可以提供專人護理服務,因此認為勞動者出院之后就無需繼續支付護理費。這是不正確的。首先,住院期間的護理費,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護工費用憑證和出院小結確定護理費標準和護理天數。其次,工傷勞動者若出院后,確因生活不能自理,遵醫囑自行安排護理的,用人單位應要求其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和向護工支付護理費的相關憑證。最后,上述專人護理義務僅限于工傷停工留薪期內。誤區44疫情期間,用人單位能否直接降低勞動者的薪酬?合規建議一般來說,用人單位要制定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措施時,或者通過民主程序合法確定,或者通過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確定。疫情期間,鑒于大規模聚集性的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不宜召開,用人單位可以選擇通過向全體人員征詢意見,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建議用人單位可以按照以下程序操作:(1)制作《應對疫情員工工資協商確認單》提出全體員工減薪幅度,并承諾待生產經營好轉后再調整薪資。(2)降薪動議經征詢全體員工意見后,獲得絕大多數員工同意。這就符合疫情防控條件下的民主程序形式要求。(3)調整薪酬的方案向工會發出《征詢意見函》并取得了工會的同意,該行為就符合相關文件關于鼓勵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采取調整薪酬”的規定。● 勞動用工合規管理寶典(四)●勞動用工合規管理寶典(五)●勞動用工合規管理寶典(六)●勞動用工合規管理寶典(七)●勞動用工合規管理寶典(八)編輯丨邱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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